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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虽然出借人提供了转款凭证、借款对账单,以及借款人的员工证言等证据对双方间的借贷关系予以证明,并且借款人对借贷事实亦予以认可,但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与通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不符,且与常理相悖。借贷双方系关联公司,在未签订借款合同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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