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现实交易中,“附生效条件合同”的适用十分广泛,“附条件”中的“附”,有“附属”的含义,应当将附生效条件合同中的所附条件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供货条件、付款条件等明确区分开。供货条件、付款条件等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非决定其生效或者失效的附属意思表示;附生效条件合同中的所附条件则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自身的内容。对于附生效条件合同中“条件”的设定,由于《民法典》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公众对..
  •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8日,刘某入职一家面包店担任运营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随着短视频平台带货卖货风靡,面包店决定进军抖音市场。作为运营经理,刘某用自己的手机号码注册了抖音账户,并办理店铺的抖音认证,绑定18家门店,用于产品的营销。但是刘某并没有在面包店干太久,2021年12月11日,刘某与面包店协商一致后离职。刘某共在职一个月,期间工资共计一万三千余元,虽刘某催讨过,但面包店并未予以结算。之..
  • 基本案情2021年,王某(65周岁)驾驶电动三轮车与张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王某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被诊断为颈椎骨折、脑震荡、颧弓骨折等。张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出院后,王某起诉要求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3.6万余元。争议焦点保险公司提出受害人王..
  • 案情2022年4月22日,以驾驶自购机动车提供运输服务为业的王某向某县法院起诉,称张某于2021年1月6日雇佣王某为其替班运输送货,往返于乐陵、塘沽、天津等地。截止到送货结束后,王某多次向张某催要开车送货的劳务费,张某均以各种借口理由拒绝支付。自张某雇佣王某起,双方一直使用微信联系,有微信截图为证,但后来张某下落不明。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款5000元及逾期利息;2.诉讼..
  • 刚到工地就受伤,坚持要求私了赔偿?面对没有目击证明的工伤事故,该如何应对?近日,建邺法院宣判了一起通过伪造工伤事故,“碰瓷”工地骗取钱款的案件。案情回顾2021年9月至2022年9月间,被告人陈某、王某、丁某、何某等人事先合谋,先后在多地通过伪造工伤事故,诈骗8次,共骗得他人钱款人民币11万余元。上述被告人均以诈骗罪,被建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实刑,并处罚金。法官说法2020..
  • 二、证据不足不起诉(一)犯罪数额尚未核实清楚1、证据不够充分,犯罪数额尚未核实清楚,不符合起诉条件1)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开版)并晋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证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证据不够充分,犯罪数额尚未核实清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
  • 一、法定不起诉1、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钦南检刑不诉[2020]132号将电话卡、银行卡贩卖给该名陌生男子,获利800元。上述银行卡涉嫌网络诈骗钱款转账共计9500元。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查封、扣押、冻结的涉..
  • 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大马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北京前榆顺达养殖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11年,原告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大马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与被告北京市前榆顺达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榆顺达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村委会将集体所有一栋建筑面积13000平米四层建筑物出租给前榆顺达公司,租期20年。前榆顺达公司将涉案房屋转租给案外人,用于经营宾馆、健身房、美容院等。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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